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2民初3873号
原告:灵宝市嘉凯农林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282062655993L。
法定代表人:甄育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六组。
负责人:*混柱。
原告灵宝市嘉凯农林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六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灵宝市嘉凯农林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