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8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曾用名杜建林),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舟山路城市宜家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亮,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牛秋平,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一审被告:杜亚宁,男,199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亨公司)、一审被告牛秋平、杜亚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本案中,源亨公司不能提供2016年7月1日***向王翠红出具200万元借条原件、2017年5月13日***向王翠红出具承诺书原件原件,本案所涉200万元款项并未转入债务人***名下,而是转入案外人贾红强名下,由于债务人***对元亨公司的受让债权的重复性提出抗辩,为进一步查清本案所涉债权债务交易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当追加王翠红、贾红强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楠
书记员常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