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72年1O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9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源亨公司提交的户口信息显示,被告***、***、***的户籍地均为洛阳市××工区,该户籍地依法应为三被告住所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洛阳市××城区邙××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其主张本案应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户籍信息只能确定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不表示上诉人的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在洛阳市老城区,案件应由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工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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