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龙瑞路*号。
法定代表人:寇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号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四路*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源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玻璃不存在质量问题,与***的死亡不存在法律关系,且原一、二审遗漏当事人,导致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兰宇公司的玻璃出现了问题,仲灿波是兰宇公司白红卫通知去换玻璃的,实际产生了雇佣关系,原审并没有遗漏当事人,兰宇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承建的河南科技大学开元校区的幕墙玻璃系申请人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供应,本案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应保证玻璃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玻璃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负责调换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幕墙玻璃出现质量问题,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予以调换了新的玻璃,***受人雇佣在安装玻璃过程中坠楼死亡是客观事实,均有证据证实。关于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称***实际受雇于***,原审应通知仲灿波参加诉讼,其与***的死亡不存在法律关系的理由。经审查,***在原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证明是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白**打电话让他组织人员更换玻璃,劳务费三百元,他叫了***、***一同去更换玻璃,约定每人劳务费一百元。该证明内容能够与**、刘政委、***等人证言相互印证,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提供不出相反证据,原判不存在遗漏当事人,且据此认定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雇佣了仲灿波让其组织人员安装玻璃,应对从事安装玻璃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兰宇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冯童
审判员多甜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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