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财保565号
申请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199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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