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关兴梅、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24民初11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女,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天舟名苑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917862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亨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地砖款200000元并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栾川县卫生局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装饰工程,装饰工程代表人为***,***与源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签订供货合同,为其提供地板砖,2016年12月23日经双方对账清算,下欠货款200000元,并约定2017年12月23日前如不能付清,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该款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用源亨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施工卫生局办公楼装饰工程,并与源亨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源亨建筑公司从工程款中提成1%,经营过程中的外债与源亨建筑公司无关。在施工过程中,***联系***供应地板砖,并签订供货合同,因地砖色差和不平整造成***损失18000多元。该工程竣工后一直未审计,直至2019年6月该工程才审计完毕。2016年12月23日***与***对账结算,共欠*乐意砖款200000元,***给***出具欠条一份。关于约定的利息,当时***说其是合伙供货,工程款一直未付无法向合伙人说明,需给付利息,如果按期给付砖款则不要利息,***不是借***的钱,没赚***一分钱,承担利息不合理。
被告源亨建筑公司辩称,源亨建筑公司与原告*乐意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原告的诉求源亨建筑公司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对源亨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6月,源亨建筑公司中标栾川县卫生局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人***,由***为***供应地板砖,工程竣工后,***于2016年12月23日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4年卫生局办公楼装修地砖是*乐意供,于2016年12月23日对账清算后下欠贰拾万元整,属最终决算款。此款到2017年12月23日前不能付清,从2016年12月23日起计息2分计算。”由***签名并加盖“河南源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栾川公共服务中心装饰项目专用”章,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为施工栾川县卫生局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装饰工程,由***为其提供地砖,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下欠***地砖款2000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对欠条的形成及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利息,欠条载明“从2016年12月23日起计息2分计算”,未约定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属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利息。对*乐意主张从2016年12月23日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从2016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辩称其与源亨建筑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称欠条上所加盖的“河南源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栾川公共服务中心装饰项目专用”章经源亨建筑公司同意后自行刻制,该印章已经丢失,亦未向法庭提交源亨建筑公司授权其刻制并使用印章的相关证据,截止庭审未得到源亨建筑公司的追认,对*乐意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地砖款200000元,从2016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上诉须知
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
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
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
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
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
联系电话:0379-6315****
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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