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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华、金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民初539号
原告:陈军华,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粮农,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晃伟,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鑫,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西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7CHWNA94。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金星社区湘中南精品建材城B04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096422805M。
法定代表人:胡玲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定兴,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特别授权。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砂洲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7006666516C。
法定代表人:吴吉礼,该局局长。
原告陈军华与被告金鑫、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陈军华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华在本案庭审结束后,与被告金鑫就所欠工资达成协议,被告金鑫于2022年5月26日按协议当庭支付原告陈军华工资8262元,本案已处理完毕。故原告陈军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陈军华负担。
审 判 员  杨光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燕如
代理书记员  田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