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坤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8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坤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坤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全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湘018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杰利公司应向申请执行坤全公司提交相关审批资料。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坤全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局向审理庭室函询,“相关审批资料”具体指:“基础验收资料、主体验收资料、避雷验收报告、给排水验收报告、节能报告,如墙体、门窗、砖、水泥、钢材验收报告等、文明施工费、农民保证金的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杰利公司称,除基础验收资料和主体验收资料外,该公司在为坤全公司施工过程中无上述报告及证明材料。经本院向建设主管部门了解,亦未收到上述报告和证明材料。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坤全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其自称知道被执行人杰利公司无上述资料。2023年8月4日,被执行人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坤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移交基础验收资料、主体验收资料,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坤全公司拒绝接收基础验收资料、主体验收资料。除基础验收资料和主体验收资料外,无证据证明剩余涉案相关审批资料客观存在。因此,被执行人不具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的条件,本院客观上亦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182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