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09民催3号
申请人: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姬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23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21年8月4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4427123,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为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市某分公司,出票行为建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营业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蔚然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海明
审判员龚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虹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