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48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
被执行人:黄美玲。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支付案款18961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美玲银行存款189618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744.2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