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鸿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10664号
申请人:长沙鸿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北渔场安置小区C3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三环路(和***5单元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鸿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鸿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校名下银行存款13107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长沙鸿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校名下的银行存款13107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鸿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罗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