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4执保1040号
申请人:无锡晨研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991190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元阳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71271457D,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姜旌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无锡晨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元阳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晨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元阳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晨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元阳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