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

法定代表人姚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83310元及利息(以8331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425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322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425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