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3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106号。
法定代表人: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千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