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佳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4栋2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4栋2303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佳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42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