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佳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80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婉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佳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房。
法定代表人:赵润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占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房v>
法定代表人:刘书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男,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佳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占明、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