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民初516号
原告: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路27号麓***F4栋23层2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沙河社区武陵大道(**垱安置区3排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湘江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