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昊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500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昊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平石村。
法定代表人:曹裕勇。
被告:湖北佐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8号1-068号。
法定代表人:孔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伟。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11号6幢。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伟。
原告***与被告湖北昊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佐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