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729号
原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7206496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天柱山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723955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元及保全费870元,由原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