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123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天柱山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723955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15号花苑洋房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TP7U7Q。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水吼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山市水吼镇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4057008505G。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市水吼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