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民初2054号
原告:***,男,***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山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7239554F。
法定代表人:程锐。
原告周**与被告安徽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周**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