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费297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人,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瑜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查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