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903号之一
原告:湖北日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以南、A23-C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时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日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日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762元,由原告湖北日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