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5006号
原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时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熊 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吉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