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1652号
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温泉街道黎明路3-34号3单元3-1-2室。
法定代表人:胡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云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尹水保。
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薛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