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禹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5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禹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1号楼8层8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AEKEXA。
法定代表人:高桂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西路先河国际社区12号楼1单元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7262324。
法定代表人:陈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禹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陕0204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537.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1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22年12月19日24时止。申请人西安禹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禹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537.25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