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460号之一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渭河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1032358077313X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国际社区12号楼1**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0572623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