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59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玉潭镇楚沩西路17号4栋1号。
被执行人:湖南中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东沩村凤形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苑12栋6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坚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2021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59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