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6012号
原告:***,女,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21层2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73409404。
法定代表人:周登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宁,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开庭时间: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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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裁事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定如下: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凤莲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梁春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景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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