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安然。
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地相城区元和街道广登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然与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然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然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然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