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后勤部与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03民初2813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后勤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步兵第三团),驻地:九江市前进西路249-6号。
负责人:席骁,该后勤部部长。
被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114205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后勤部诉被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属于不动产,且该不动产位于长江路与前进西路交汇处,不动产纠纷的管辖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案应由濂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的租赁物为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长江路××××路交汇处,本院没有管辖权,故被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