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于家村。
原告***与被告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洪梅
审判员 赵世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