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626号
原告: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原告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武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