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辉建设有限公司

百色诺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鑫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4842号
原告:百色诺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B06地块A组团06A-95地块房屋二楼、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鑫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南二里1号1栋1单元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色诺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鑫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色诺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减半收取2049元,由原告百色诺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