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攰阳县百育镇盛泰五金经营店、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003执60号 田阳县百育镇盛泰五金经营店、广***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田阳县百育镇盛泰五金经营店与被执行人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2元,保全费1521元,共计103673元,执行费1455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0512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