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民初3192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区那坡镇那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NM5J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花园大道与兴华路交叉口东北角锦鸿新天地广场一期10幢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11591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