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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星光沙场、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402民初60号 原告:大新县星光沙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沙场员工。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新县星光沙场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大新县星光沙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88.7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为488.7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大新县星光沙场经营沙石等建筑材料批零销售,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3月26日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多次向原告订购沙石等用于崇左市江州区项目建设,原告依约供货,相应送货单有被告指定验收人签字确认,经核算货款总计49125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目前尚欠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拖欠,原告特向法院提出如诉所请。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本案争议应由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新县星光沙场的起诉事由,当事人之间已在《购销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新县星光沙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大新县星光沙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