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楚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鄂州市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鄂州市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寿昌大道南侧领秀1+8小区1、4号楼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鄂州市楚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王边村方家湾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州市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州市楚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