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恢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D3幢。
法定代表人:胡先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孝武,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孝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皖0221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3月30日、5月10日、6月25日、7月20日、8月5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王孝武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无足额支付的财产。
2、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王孝武名下无房产登记,委托巢湖市人民法院查封王孝武名下房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王孝武名下无车辆登记。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孝武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孝武巢湖农商银行账户22.01元、中国邮储银行497.59元(已扣划)、478.27元(已扣划)、81.46元,冻结日期2021年3月11日,财付通账户11.6元,冻结日期2021年8月23日;冻结期限12个月,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否则视为放弃。
6、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项会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账户。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李渝林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