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恢8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大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顺安,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梅百祥,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街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3612830D。
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顺安、梅百祥、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皖02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3736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经本院执行后,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零星存款,冻结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2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29日、2022年3月8日,冻结时间为一年,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4月21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7月29日、2023年3月8日。被执行人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若需要续冻,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提交书面续冻申请,若不提交续冻申请,视为不需要续冻,
2、被执行人王顺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梅百祥名下皖GB95**上海别克牌车辆在铜陵市车管所查询,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5年3月14日,现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未实际扣押到,无处置价值,本案未查封;
3、在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顺安名下坐落于铜陵市房产(共有人王爱芳),本院另案已评估拍卖,经与执行法官许旻沟通,已无余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梅百祥名下坐落于铜陵市房产(共有人钱小霞),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已评估拍卖,相关余款已移送本院分配,本院另案已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送达给申请人。因申请人已与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中不需要再承担相关责任;
4、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顺安、梅百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