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梅百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街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3612830D。
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百祥,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王顺安,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百祥、王顺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32356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执行后,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零星存款,冻结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12月29日,冻结时间为一年,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12月29日。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2、被执行人王顺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梅百祥名下皖GB95**上海别克牌车辆在铜陵市车管所查询,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5年3月14日,现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未实际扣押到,无处置价值,本案未查封;
3、在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王顺安名下坐落于铜陵市(共有人王爱芳),本院另案已评估拍卖,经与执行法官许旻沟通,已无余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梅百祥名下坐落于铜陵市(共有人钱小霞),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已评估拍卖,如有相关余款该院会将相关款项支付本院,因本院有几个涉及梅百祥的执行案件,等相关款项到本院,本院再进行分配;
5、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