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8753614R。

法定代表人:李庆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县。

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柳仲案裁字第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未按照该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向其支付19266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15.49元,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3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桂02执31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飞宇

审判员  魏晓钢

审判员  银邵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