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财保1号
申请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08753614R。
法定代表人:李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英,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向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位于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108号(房产权证号: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2020年4月2日,柳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8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属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108号(房产权证号: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的房产。
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439元,由申请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廖 紫 眉
书 记 员 欧阳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