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03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108号。
法人代表:李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03196511300314。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桂02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598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师豫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