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宋亮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道物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双石镇。
法定代表人:廖军。
申请人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道物农业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道物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荣XXX,账号:XXX)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霜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