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诉代自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3执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代自银,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3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代自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199242.39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