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民初1085号
原告: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坭塘湾居委会8组建设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燕,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绿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绿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