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2民初435号
原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807029210。法定代表人:苏尔语,职务:经理。
被告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前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594845018J。法定代表人:王贺飞,职务:经理。
原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此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钟骧
审判员  李景海
陪审员  李德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