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1322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3段600C整座。
法定代表人:苏尔语,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执行人:向安旭,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安旭追偿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辽13民终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正在对被执行人小额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24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晓辉
执行员  杨 帆
执行员  姜海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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