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1322执2447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苏尔语,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前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贺飞,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我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厂区内设备均在建××村镇银行作为抵押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24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晓辉
执行员  姜海鹏
执行员  杨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凯乐